1996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 时,包头市武警支队机动大队一中队发现军械库被撬。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告赶到现场,经清点核实,被盗物品包括:“七九”式微型冲锋枪 5 支、“七七”式手枪 4 支、“六四”式手枪 3 支;“五一”式冲锋枪子弹 260 发、“六四”式手枪子弹 140 发;冲锋枪子弹夹 24 个、手枪子弹夹 35 个;子弹袋 6 副;防弹衣 1 件。
案犯剪断端线报警器、军械库大门锁后入内,又剪断枪柜锁将枪盗走。门口撒有胡椒面,库内没有留下其他痕迹。
作案分子翻墙而入,又翻墙而出,对军械库情况很熟悉。作案时间确定为 11 月 10 日夜间。
此次军械库枪支、子弹一次被盗数量之大,令包头市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震惊,如此特大盗枪案在包头市乃至内蒙古自治区建国以来也是罕见的,包头市公安机关将其定为“11·11”特大盗枪案。
发布协查通报:11 月 11 日上午,1800 份协查通报加上“特急”字样的明传电报发往国内 15 个省市县(区)。
成立侦查小组:11 月 12 日,由刑警、武警组成的 8 个侦查小组分头出发,奔赴重点地区执行排查任务,侦破工作覆盖了我国的半壁江山。
东港协查:11 月 11 日上午,东港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工作副局长刘文祥收到两份协查“11·11”特大盗枪案明传特急电报,一份是辽宁省公安厅的,另一份是丹东市公安局转发包头市公安局的。
刘文祥向局长宋小河汇报后,宋局长决定由刘文祥负责具体抓,先从刑警大队抽调专人做这项工作,办公室拟发紧急通知,并于下午召开基层各公安、边防派出所所长会议部署任务。
13 日,包头市刑警支队支队长于涛带人赶到东港市,刘副局长命令刑警大队派侦察员与基层派出所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然而,经过为期 20 余天对 100 余名曾在包头市武警服役的复员兵进行排查,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包头市警方首先把机动大队一中队作为重点。
四中队一战士反映,案发前的 11 月 8 日,他和几名战士在大墙外捡到一张居民身份证,证上的人名叫“栾业淋”。
经中队领导辨认身份证上照片,确认他曾是本中队战士,1993 年复员,名叫“栾业彬”,证上的“淋”字可能是打印身份证时出现差误,将“彬”字错打成“淋”字。
12 月 7 日,正在包头市调查此案的武警总部政治部保卫部段副部长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重视,他仔细研究了身份证新旧程度,怀疑此事与盗枪案件有某种联系。
他安排包头市武警支队通知丹东武警支队协查,12 月 8 日他乘飞机抵达丹东机场后来到东港。
刘副局长介绍了东港市公安机关协查情况,之后,在刑警大队的配合下,段副部长亲自到栾业彬的家乡黄土坎镇沙碛村实地走访调查,证实栾在案发前后并未离开过家乡。
栾业彬称自己在包头市武警四中队当兵时,把身份证装在被装包里,又存在了被装库,当年复员时没有带回来,以后曾托复员的战友往回捎,也没捎回来。
缩小排查范围与锁定嫌犯
虽然栾业彬这条线索看似走入死胡同,但身份证这一关键物品成为了案件突破的重要契机。
警方开始重新梳理所有线索,将排查重点进一步聚焦在与包头武警部队有过密切关联的人员上,尤其是曾经服役、熟悉部队环境和军械库情况的复员兵群体。
随着排查工作的深入,警方发现了一个叫郝文的人有重大嫌疑。郝文曾是包头市武警支队机动大队一中队的战士,1995 年复员。
他在服役期间就表现出纪律性较差、对部队管理有抵触情绪等问题。而且,有战友反映,郝文在复员后曾多次流露出对社会的不满和对金钱的极度渴望。
警方迅速对郝文展开全面调查,发现他在案发前后的行踪十分可疑。案发前一段时间,他频繁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接触,案发后又突然失去了踪迹。
同时,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发现,郝文与包头市一些可能的销赃渠道存在间接联系。种种迹象表明,郝文极有可能就是这起特大盗枪案的主犯。
追捕嫌犯
警方立即成立了追捕小组,对郝文可能藏匿的地点展开拉网式搜索。他们一方面对郝文的亲属、朋友进行布控和询问,试图获取他的藏身之处;另一方面,通过与周边地区的警方协作,扩大追捕范围。
经过艰苦的侦查和蹲守,追捕小组终于掌握了郝文的一个临时落脚点。1997 年 1 月 15 日深夜,警方在包头市的一个偏僻出租屋内将郝文抓获。在抓捕过程中,郝文试图反抗,但被警方迅速制服。